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向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提质升级的鼓励性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为强制性条款,明确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本条属于鼓励性条款,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履行强制性义务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一、建设人性化的无障碍设施
建设人性化的无障碍设施,是指立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群体的实际需要,尽可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且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捷、舒适。一方面,在工程建设中尽可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现行无障碍标准仍存在部分非强制性条款,配套标准尚有欠缺,建设单位可主动探索建设无障碍设施。另一方面,无障碍设施要安全、便捷、舒适,方便使用。例如,《无障碍设计规范》提出,在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无法满足弱势群体通行需求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地面交通实现弱势群体安全通行的需求,体现无障碍设计的多样化及人性化。
二、建设系统化的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系统化建设包括社会整体无障碍设施的系统化建设,以及特定建设项目中无障碍设施的系统化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铁路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在建筑、场所内部,要结合老年人、残疾人在各区域的活动需要,对建筑、场所、设施进行系统化设计、建设,使之成为一个有机衔接的整体。
三、建设智能化的无障碍设施
智能化的无障碍设施可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生活、出行的自主性,同时也更高效、便捷和安全。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城市公用设施、建筑等智能化改造。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智能化水平。在基础设施智能升级过程中,充分满足老年人等群体的特殊需求。
四、无障碍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其他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当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将其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合理衔接,满足视觉障碍者的连续通行需求。
无障碍设施与其他设施、环境相协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对既有建筑、设施改造时,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环境的协调。例如,《北京市无障碍系统化设计导则》提出,街巷、胡同公共空间无障碍设施的形式、色彩和材料等应与街巷、胡同的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建设无障碍设施,不得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本体或构筑物造成任何破坏或形成永久性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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